(2015)来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蒋正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团,董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11-1号申请人:蒋正团,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桂海,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蒋正团与被执行人董桂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桂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