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灿敏、王兰芝与宫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敏,王兰芝,宫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738号原告:刘灿敏,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兰芝,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灿敏、王兰芝诉被告宫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灿敏、王兰芝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敏、王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灿敏、王兰芝负担。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