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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芦小勤与王绍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小勤,王绍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芦小勤。被告王绍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小勤与被告王绍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芦小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小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小勤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