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芦小勤与王绍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小勤,王绍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芦小勤。被告王绍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小勤与被告王绍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芦小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小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小勤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