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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闫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087号 原告张家口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街道办事处院内甲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告李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西区。 被告闫建平,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张家口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闫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帐户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闫建平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岳建国 审 判 员  王新志 代理审判员  李桂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苗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