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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正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银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被告张正刚,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青川县木鱼镇。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素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