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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罗巧中、范永贤与范永贤、朱爱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巧中,范永贤,朱爱芬,周金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巧中。委托代理人:朱敏玲,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贤。被告:朱爱芬。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金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巧中诉被告范永贤、朱爱芬、周金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巧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永贤、朱爱芬、周金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巧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永贤、朱爱芬、周金有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巧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罗巧中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