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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郑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元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楠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某起诉时,解某已刑满释放,其释放后,未在其住所地居住。经本院核查,当地基层组织、同住近亲属及其他近亲属均无解某下落。本案系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本案中被告的情形,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移交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毛由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