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尼依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依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48号罪犯尼依甲,又名尼科,男,生于1988年3月5日,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尼依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未上诉。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若刑执字第01号裁定对罪犯尼依甲减少罚金1500元,余额50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尼依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尼依甲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依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依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