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帅与申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申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申小玲,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刘帅申请执行申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小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小玲银行存款490875.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