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某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金某,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肖志强,系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永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学伟,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光,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沈阳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基地工程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案外人金某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金某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挂靠关系,警犬工程招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由案外人自行承担。该笔投标保证金是从案外人个人账户支取的,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投标不成应当返还给案外人,请求解除对投标保证金的冻结。本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案外人金某与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案外人金某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2014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向中成公司交纳了警犬基地项目投标保证金20万元,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是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冻结了该笔投标保证金。本院认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名义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挂靠关系属于两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被执行人东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即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予以冻结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金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审 判 长 王延东审 判 员 尹 桥人民陪审员 范旨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