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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朱长兰与王廷淮、王廷胜、王廷春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兰,王廷淮,王廷胜,王廷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朱长兰,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廷淮,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廷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廷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兰与被告王廷淮、王廷胜、王廷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长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