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黄诉林俊桥、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黄,林俊桥,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黄,男,汉族。被告林俊桥,男,汉族。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120号。法定的代表人刘学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黄与被告林俊桥、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黄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黄撤诉。本案受理费13320元,由原告李黄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