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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方振彬、鞠文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方振彬,鞠文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10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振彬,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鞠文福,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方振彬、鞠文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方振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