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方振彬、鞠文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方振彬,鞠文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10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振彬,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鞠文福,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方振彬、鞠文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方振彬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