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李水红、张艳、张小艳、张小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李水红,张艳,张小艳,张小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执字第90号申请人陈春梅,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李水红,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张艳,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张小艳,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张小章,女,湖南省桂东县人。申请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李水红、张艳、张小艳、张小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将登记在张小章名下的投资股份转让用于偿还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张小章名下的25691元股份转让给申请人陈春梅,折抵申请人执行标的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贤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