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巨化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王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霄,巨化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霄,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志平、张仕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霄因与被上诉人巨化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9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霄上诉主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讼争的房屋为厦门市湖滨东路172号第四层至七层及第三层五个房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