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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闻人书棋与闻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人书棋,闻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闻人书棋,职业不明。被告:闻人华,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人书棋与被告闻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闻人书棋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人民审判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