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詹学军,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查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