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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与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关志旺,黄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关志才,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苏雪莲,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松庆,男,54岁,住罗定市。原告关婉玲,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关东汉,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关婉萍,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关东武,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罗定市太平镇府前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邓平,男,镇长。委托代理人林锦华,男,罗定市司法局太平司法所公务员。第三人关志旺,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第三人黄定(曾用名:黄伟媛),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诉被告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志才、苏雪莲、关婉玲、关东汉、关婉萍、关东武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兴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