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苏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fontface="宋体">苏xx</font></font>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2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苏XX伙同刘X(已判决)、李X(已判决),由刘庆驾驶黑EL62**现代伊兰特轿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将被害人王X停放在小区1-49A楼前的黑EZ76**现代伊兰特轿车的两只轮胎(价值人民币78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2.2013年4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苏XX伙同刘X、李X,由刘庆驾驶现代伊兰特轿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小区3-26楼前的黑AU01**长丰猎豹吉普车的两只轮胎(价值人民币168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起获。3.2013年4月2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苏XX伙同刘X、李X,由刘X驾驶现代伊兰特轿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将被害人刘XX停放在小区1-42楼前的黑EW53**现代伊兰特轿车的四只轮胎(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4.2013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苏XX伙同刘X、李X,由刘X驾驶现代伊兰特轿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小区1-12楼前的黑EMQ7**捷达轿车的四只轮胎(价值人民币1476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苏XX实施盗窃犯罪4起,承担价值总计人民币5036元。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苏XX到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X、李XX、刘XX、王XX的陈述;被告人苏XX及同案刘X、李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XX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力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