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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催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航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航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催字第00067号申请人哈尔滨市航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胜利镇万春街。法定代表人刘平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哈尔滨市航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873812、面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市航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