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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与温振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振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英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温振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诉被告温振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缪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