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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督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尹香兰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尹香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督字第22号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周光治。被申请人:尹香兰。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