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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鄢祖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祖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祖炳,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祖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鄢祖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鄢祖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祖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鄢祖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祖炳撤回上诉。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4)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寿涛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姜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支鲁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