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玉斌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吴玉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斌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吴玉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