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肖界明与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界明,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1-2号申请执行人肖界明,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立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77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的银行存款30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