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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云茂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于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云茂。 上诉人于云茂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上诉人于云茂与被诉人上虞区建设局核发33060220120325711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 代理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