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庆林、韩清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林,韩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庆林,男。申请人韩清清,女。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庆林、韩清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志勇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李庆林、韩清清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来凤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韩清清用鄂QAR2**号车保险承担鄂QAR2**号车损失维修费(以保险公司定损额为准);二、此事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其相关事宜一次性了结,再不主张任何权利,并自签字生效。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庆林、韩清清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