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盈根与苏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盈根,苏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0-1号申请执行人:陈盈根,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苏长清,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61号陈盈根与苏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盈根与被执行人苏长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苏长清尚需向陈盈根支付执行款56000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剑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