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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阳与被告刘占明、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刘占明,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朝阳,男,汉族。被告刘占明,男,汉族。被告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栾守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201号创新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凌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