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蒋冰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蒋冰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286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鑫,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冰松。原告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冰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若宇汽车装备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汤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