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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宗瑶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宗瑶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宁、彭江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瑶嫣,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宗瑶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213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吉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