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中山路沃尔玛如家快捷酒店前台收银员,无固定住址,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9被临时羁押,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如家快捷酒店中山路沃尔玛店的收银员,下班后违反公司规定,将酒店前一天的营业款人民币14267元私自据为己有。其后,王某某逃至上海,赃款被其用于租房、购买机票、手机、衣物等。现部分赃款已被扣押。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如家快捷酒店中山路沃尔玛店任前台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酒店的2014年8月29日的营业款现金14267元据为己有后逃至上海。赃款被其用于租房、购买机票、手机、衣物等。现部分赃款已被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单位如家酒店沃尔玛店前台经理陆艳报案称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拿走营业款14267元。经侦查,王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抓获。2、扣押单及返还单:被侵占款1630元被扣押。3、被害单位于2014年8月10日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的用工协议书。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日10时左右,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发现8月29日的营业款不见了。经查,发现员工王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凌晨4点左右,没有按标准流程将2月29日营业款存入保险箱,而是揣入自己左裤兜内。王某某次日下班后未再上班,并且联系不上他们报案了。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她按照惯例到前台摇箱内取钱时发现2014年8月29日的营业款没有了。她跟前台经理陆某某汇报,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14年8月30日凌晨4点40分前台的收银员王某某把当天的营业款数完后用一张白纸包上踹到自己的左侧裤兜内了。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29日凌晨4点左右,他把2014年8月28日的营业款清点一下后用一张白纸将这14670元好后踹到自己的左侧裤兜内。因为他之前知道公司的监控录像坏了,所以认为拿了公司的营业款也不能被人发现之后他坐飞机去上海花了2350元,到上海租房子用了4500元,买了一部索尼手机花了3000元,买衣服花了500元,到上海一个月的日常支出了3040元到被抓的时候还剩163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郝雪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