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1号原告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