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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子军与陈光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军,陈光永,陈洪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85号原告:杨子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彧,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艾银、章丽,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永,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淦章、林少波,均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洪伦,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军诉被告陈光永、第三人陈洪伦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杨子军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