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晓丽与于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丽,于晓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014-1号原告单晓丽,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晓雷,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丽诉被告于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于晓雷驾驶的鲁A953**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A953**面包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