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邓志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11号罪犯邓志清,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6日以(2000)德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志清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0月18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邓志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