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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文聪、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聪,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贵,黄家茂,汪晓程,晋江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文聪,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宏起、林桢,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泉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1101,组织机构代码67192992-9。法定代表人黄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澳林春天10幢1单元602。法定代表人黄家茂。被申请人陈文贵,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黄家茂,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汪晓程,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晋江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澳林春天10幢1单元602。法定代表人汪清白。申请人陈文聪因与被申请人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贵、黄家茂、汪晓程、晋江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价值以2575万元为限。申请人陈文聪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泉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文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晋江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贵、黄家茂、汪晓程、晋江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575万元为限。申请人陈文聪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