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执字第0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金保与桐城市照耀汽配有限公司、罗光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保,桐城市照耀汽配有限公司,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亿帛家纺有限公司,程伯胜,肖红秀,桐城市照耀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建中,汪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155-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保。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城市照耀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法定代表人:罗光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光照。被执行人:张汪汪。被执行人: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兴尔旺服饰城3号。法定代表人:罗光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亿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金大地工业园合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伯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伯胜。被执行人:肖红秀。被执行人:桐城市照耀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中。被执行人:汪凤云。本院执行李金保与桐城市照耀汽配有限公司、罗光照、张汪汪、桐城市名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亿帛家纺有限公司、程伯胜、肖红秀、桐城市照耀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建中、汪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亿帛家纺有限公司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20000246394510300000018)。现申请执行人李金保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亿帛家纺有限公司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2000024639451030000001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