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区支行与王利新、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区支行,王利新,冯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负责人:夏利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行职员。被告:王利新,农民。被告:冯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被告王利新、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王利新、冯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