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建锋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建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48号罪犯沈建锋,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建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检察院抗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浙杭刑终字第392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实际执行一年十一个月。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建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沈建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