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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魏若玲、罗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魏若玲,罗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陈丽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魏若玲,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祯祥,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魏若玲、罗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1.50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