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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余旭华,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职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居民。被告王某丙,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被告暨被告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丙胞兄),男,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协议,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