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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柯玉成和被上诉人李绍棋、原审被告柯玉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玉成,李绍棋,吴俊珠,柯玉美,柯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玉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棋,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原审被告吴俊珠,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柯玉美,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审被告柯玉平,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柯玉成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柯玉成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柯玉成、原审被告吴俊珠、柯玉美、柯玉平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有泉州市公安局界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予以证实。上诉人柯玉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柯玉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