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龚德芳与卢杨、王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德芳,卢杨,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龚德芳。被申请人卢杨。被申请人王敏。申请人龚德芳与被申请人卢杨、王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德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