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虹宇抢劫罪,赵虹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92号罪犯赵虹宇,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虹宇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赵虹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虹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虹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暴力犯,又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虹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