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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初中文化,住利津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房庆远,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4)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房庆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18时16分,被告人张甲驾驶鲁E8E3**号(事发时悬挂鲁E693**号假牌)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通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行至此处的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当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甲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张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张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甲具备自首情节,且行政拘留期间应折抵刑期。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8时16分,被告人张甲驾驶鲁E8E3**号(事发时悬挂鲁E693**号假牌)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通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行至此处的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当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甲驾车逃逸。经鉴定,分析认为,张某乙颈髓损伤,经MR检查证实颈6-7水平脊髓扭曲断裂、颈6以上脊髓损伤。张某乙处于深昏迷状态,四肢肌力0级,肌张力弱,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张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玉芹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122接警记录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现场指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张甲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8月28日18时17分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办案民警对东营市范围内1200余辆肇事车类型车辆进行逐一排查,锁定肇事车辆为鲁E8E3**号小型轿车。办案民警多次电话传唤被告人张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甲于2014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甲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期限自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8日,后于2014年9月16日对张甲刑事拘留。2015年2月1日,张甲亲属向被害人支付4万元费用。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部分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因本案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人民陪审员  耿秀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