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寿艮与于学海、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艮,于学海,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王寿艮。委托代理人吴晓萍。被告于学海。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艮与被告于学海、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由原告王寿艮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严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