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谭洪宜与谭蜀泉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洪宜,谭蜀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谭洪宜,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蜀泉,男,土家族,生于1973年9月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谭洪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2日发出(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谭蜀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发出的(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本支付令申请费10160.00元,由申请人谭洪宜承担。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