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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谭洪宜与谭蜀泉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洪宜,谭蜀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谭洪宜,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蜀泉,男,土家族,生于1973年9月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谭洪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2日发出(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谭蜀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发出的(2015)石法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本支付令申请费10160.00元,由申请人谭洪宜承担。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