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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齐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XX,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绍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齐XX受雇佣为他人非法运输原油,齐XX雇佣齐XX(已判刑)负责押运油车,齐XX驾驶负责驾驶拉运原油的货车和联系雇主,齐XX驾驶辽G572**货车到肇源县头台镇一个屯子边上为他人装运原油,原油装完后行至大广高速肇源收费站口附近,被肇源县公安局头台派出所拦截检查时,齐XX、齐XX下车逃跑,齐XX没跑多远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齐XX逃跑。现场扣押辽G572**货车一台,扣押纯油19.96吨,价值人民币94670.28元。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5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工作人员在其辖区内将齐XX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原油回收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行车证、车辆归属权的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物品、文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证人于X、王XX、韩XX、任XX的证言材料,被告人齐XX及同案齐XX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证明、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明知原油系禁运物品仍受雇于他人,帮助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齐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赃物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代理审判员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