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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吉少云与蒋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少云,蒋秀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吉少云,居民。被告蒋秀美,居民。原告吉少云诉被告蒋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少云、被告蒋秀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少云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蒋秀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给了19000元,扣了1000元利息。被告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5%给付利息至2014年6月14日,即之后收到被告每月给付的利息共计4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蒋秀美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秀美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秀美辩称,借条是我打的没错,因为我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原告手机号码,在2014年2月14日,我把20000元及利息1000元给了担保人周霞,让周霞将钱还给原告。我向周霞要借条原件时,周霞说借条被她撕了,我就让周霞打了2万元收条给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蒋秀美向原告吉少云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吉少云人民币贰万元整”。被告蒋秀美在借款人处签名,周霞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被告双方认可月利率为5%。原告吉少云陈述给付被告蒋秀美借款时,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预扣了1个月利息1000元,给付现金19000元。之后每月收到由被告给付的借款利息1000元直至2014年6月14日共计4000元。后被告蒋秀美未向原告吉少云归还借款。另查,2014年3月12日,周霞向被告蒋秀美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蒋秀美还吉少云现金贰万元整”。以上事实,有欠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吉少云主张被告蒋秀美向其借款,提供了被告蒋秀美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对借条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吉少云与被告蒋秀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蒋秀美辩称其已通过担保人周霞将该款项归还给原告,提供周霞向其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不认可本案借款已经归还,因借条中并无由被告向周霞归还借款的约定,且借条仍为原告持有,故该收条仅能证明周霞收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周霞将所收款项交于原告用于归还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蒋秀美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借条中借款金额20000元,原告向被告蒋秀美实际交付19000元,预扣了1000利息,应以实际交付的19000元予以认定借款本金。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率5%均予以认可,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吉少云认可按月收取4个月利息4000元,以19000元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应为1720.3元,多出的2279.7元应冲抵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秀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吉少云借款本金16720.3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蒋秀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秀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